这种误解无疑会对宪法实践之有效展开造成负面影响。
通过无形这种不断政治化的过程,皇权可以排除科层制的阻碍,一竿子插到基层,以直接贯彻自己的意志,同时也可以避免官僚机构的僵化。韦伯、官僚科层制与中国问题在西欧和日本,现代法治国家的建构是从封建制到科层制或者说从官僚机构的变化过程中实现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张力审视中国这30年间建构起来的法律体系,的确是很有中国特色的。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含着悖论以及解构的契机这都是具有世界性历史意义的中国问题。但是,从把握中国的角度来看,欧洲大陆的科层制与法治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别值得注意。由于情理和各地风俗习惯的交织,规范本身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不强求统一。
笔者相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社会法治国家之间是可以找到一些结合点的,当然,这需要解释性旋转。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执政党提出改变国家意识形态,由过去的阶级斗争口号转向和谐社会口号,由过去的阶级统治转向强调国家的社会性超越于不同利益群体之上的客观公正的地位。二、地方自治:辛亥革命前梁启超国家结构思想的基本取向19世纪末,经过甲午战争的冲击,尽管在某些得风气之先的士大夫眼里,天下已经变成了万国,以家-国-天下为骨架的政治结构与秩序框架已经趋于坍塌,但是,政治机器的解体总是要比思想上的松动滞后几个节拍。
注释:[1] 新中国建设问题、中国立国大方针是梁启超分别在1911年11月、1912年4月写成的有关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的代表性论著,详见下文的分析。第四,正如前文已经提及的,他们都是政治上的失败者。从新中国建设或国家建构的角度来看,斟酌单一制与联邦制,对于所面临的立国任务来说,也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不过,两年后的1899年,已经流亡到日本的梁启超回忆他在湖南的活动时,对他当时的活动进行了理论上的提升,称自己专以提倡实学,唤起士论,完成地方自治政体为主义[11]——这可能是梁启超第一次直接提出具有国家结构意义的宪法理论:地方自治主义。
在辛亥革命前,由于君主政治、王朝体制还在传统的旧轨道上运行,受制于这种现实的政治环境,梁启超主要是从地方自治的角度来思考国家的结构形式问题的。[5]因而,探究梁启超在辛亥革命期间形成的单一制国家结构观,也许可以体现出这样的思想意义。
单一国、联邦国之问题,本无从发生也。而一个完全的国家,离不开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试观各先进国中央与地方指臂之相使、头目之相捍何如,而我则何如?因此,要建立一个结构致密的完全国家,就必须排斥个人主义、地方主义,因为,个人主义昌,其妨国家成立者一。梁启超反对联邦制的国家结构。若前此本有一大国,乃剖之为群小,更谋联之为一大,微论不能,即能矣,而手段毋乃太迂曲,吾平素所以不敢持联邦论者以此也。
这就是说,单一制代表了国家结构形式的演进方向,是完成时态的国家结构形式,而联邦国不过单一国之过渡,究极必求趋于单一,求之而未得,乃以联邦为一时权宜,故联邦云者,必前此仅有群小国,无一大国,乃联小以为大也。因而,政治人才的匮乏,人才资源方面的限制,让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成了唯一可能的选择。[37]此七卷本文集由芝加哥大学教授斯托林及其学生德雷共同编辑。放任论盛于十八世纪末与十九世纪初,干涉论则近数十年悖兴焉。
[36]按照这样的分析理路,法家思想与国家主义、干涉主义是可以相互解释的。梁启超的论证理路,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今日欲立国于大地,舍公民自治,其无术矣。[18]以上分析表明,辛亥之前的梁启超主要从中央集权/地方自治二元划分的角度,侧重于论证地方自治的多重价值:首先,它是自由、民权的制度表达。
因此,单一制国家结构,实为中国历史传统的必然产物。相对于联邦制,单一制是更高级的国家结构形式。[7]详见,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吉林出版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7月版,第14页。在这里,梁启超不仅要求建立一个结构致密的国家,而且还要求建立一个大国,因为,今世界惟大国为能生存。1911年10月29日,梁启超在一封信中写道:今各国虽号称中立,然以吾所知者,则既磨刀霍霍以俟矣。梁启超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着眼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着眼于国家权力的纵向划分,表达了一个中国式的反联邦党人的立国大方针。
为了实现这几点理论旨趣,为了对梁启超在辛亥革命期间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进行有效的揭示,下文首先考察梁启超在辛亥革命之前以地方自治为核心的国家结构思想,接下来剖析梁启超从地方自治向单一制国家结构的思想转向。他说:国民苟欲享有完全之自由,不可不先组织巩固之自治制。
美国的反联邦党人作为反对者,也是失败者,他们在1787年宪法之伟大成就的阴影下,只能局促一隅。在辛亥革命期间,梁启超针对各省独立之事实,在单一制/联邦制的框架下,论述了建立单一制国家的必要性。
从思想渊源来看,梁启超提出的这种立国之道,既源于伯伦知理的国家主义,也源于传统中国的法家思想。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梁启超堪称新法家的代表人物。
[33]春秋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也许只有法家学派能够较好地满足梁启超的思想期待,正如他自己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中所言:当我国法治主义之兴,萌芽于春秋之初,而大盛于战国之末,其时与之对峙者有四:曰放任主义,曰人治主义,曰礼治主义,曰势治主义。进入 喻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辛亥革命 梁启超 单一制国家结构 。最后,把反联邦党人梁启超与美国建国之际的反联邦党人进行比较,以之作为本文的结束。其次,它也是共和、立宪的制度载体。
其结构云何?……瑞士之各村落各市府,美国独立以前之各州,是其模范也。[18]详见,梁启超:上摄政王书,载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54页。
三、辛亥革命的发生与梁启超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的形成如果说,在辛亥之前,梁启超的国家结构思想主要是在中央集权/地方自治的二元框架下展开的,且立足于论证地方自治的积极意义,那么,武昌起义之后,梁启超的国家结构思想则主要是在单一制/联邦制的二元框架下展开的,主要立足于论证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必要性。[30]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143页。
这几个方面的论述,构成了梁启超关于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基本思想。另一些人则表达了对美国宪法完全赖以建立的现代政治原则的深深遗憾。
……且我中国昔畴,岂尝有国家哉?不过有朝廷耳。我国之言政者,大别为儒墨道法四家。为了应对瓜分狂潮,为了给中国留下一线生机,梁启超才提出了一二省可以自立的设想。道理很明显,也很简单,梁启超是辛亥革命时期著名的保皇派,辛亥以后也一直站在反动派方面。
就在武昌起义暴发后的次月,梁启超发表了一篇名作:新中国建设问题,这是梁启超首次在单一制/联邦制的框架下对于新中国的国家结构问题做出回答。[8]详见,汪太贤:《从治民到民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124-125页。
在来自异域的国家主义之外,来自本土的法家思想,也是梁启超认同单一制国家结构的思想渊源。详见,[美]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月4月版,译者前言,第2页。
[16]按照这样的逻辑,以公民自治为核心的地方自治既是立国、强国的起点,也是建立一个理想国的起点。盖处今日国竞至剧之世,苟非得强有力之中央政府,国无道以图存也,……治今日之中国,实当以整齐、严肃为第一义。